大體而言,金門地區的治安狀況良好。但金門作為兩岸中轉地的願景,將使得兩岸人員與財貨的加強流通,帶來社會秩序的不確定性因素,因而成為新局勢下的警政課題。
金門縣警察局,以往各項警政建設皆配合警政署的政策方向、措施進而加以推行,各項發展建設經費的主要來源,亦是直接透過向警政署提列計畫,編列各項相關預算後加以執行。
因此,在「金門縣綜合發展計畫(1997)」及「金門地區綜合建設方案(2000~2004年度)」的兩項計畫內容之中,關於警政部門的發展計畫及方案付之闕如。目前依據「離島建設條例」第5條「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之內容」的規定,警政建設部門的發展計畫需一併加以納入。
金門縣警察局成立於1915年,原為警備隊;1917年改為警察隊;1936年改為警察所;1939年併入福建省同安縣警察局;1945年金門恢復縣治,設警察局;1949年又裁撤另組警察隊;1950年更名為金門軍管區行政公署警察所;1953年省縣行政體制恢復,警察所升格為局,以迄至今。
金門縣警察局的各單位如下:六室-督察室、祕書室、人事室、會計室、保防室、資訊室;五科-行政課(含外事)、保安民防課、戶口課、後勤課、安檢課;三隊-刑警隊、交通隊、保安隊;一中心-勤務指揮中心。
目前除金門縣警察局之外,在5個鄉鎮各有一警察所,另為維護港區安全,在料羅港另設一警察所。
現有編制員額280人,實有警力210名,惟依「地方警察機關員額設置參考基準」,應設置員警312人。
2000年1月至9月:發生232件,破獲163件,破獲率70%;2001年1月至9月,發生257件,破獲率68%。破案率降低2%;發生總數增加25件;案類竊盜案件增加10件、傷害案件增口12件,其餘案類增減不多;就主要犯罪案類與去年同期相同,仍以公共危險、竊盜、傷害、毒品及賭博為主。
關於金門地區的社會治安維繫工作,除了關係著警政機關的運作外,具有其特殊性,由於其與對岸之間的距離不過咫尺,既處於特殊之戰略位置,但在目前又與對岸廈門在生活機能上有所密切聯結,因此不論軍、警單位,包括海巡署也在金門成立海巡、岸巡機構,共同肩負維持社會秩序的責任。
總體而言,金門縣地區犯罪率,在2000年度所統計出的數據為61%,與台灣省其他地區相較為最低,顯示金門地區的治安狀況良好。
自1986年開放小客車,1987年開放民航機後,加上開放觀光,因為來往人員增多,因此造成交通量增加,交通事件發生的件數也逐年呈現上升的趨勢。
課題:如何因應目前小三通的情勢,及面對未來三通,金門成為台灣與大陸之間過渡及流動的結點,可能產生之社會秩序不確定性?
早期軍管時間,警政業務主要受軍事管轄,主要配合軍方執行社會治安維護等相關業務,但自解除戰地政務之後,警察的職權及警政業務始自主運作。
目前金門警政業務的所需面臨的問題,同時遭遇一般化及特殊化的兩極狀況,原因在於原先軍管時期,一切以國家安全為考量,因此對於社會秩序管制十分嚴格,金門社會治安問題也就相較於其他地區單純。但自解除戰地政務之後,在其他地區發生的犯罪行為,也逐漸在產生當中;另針對金門試辦小三通的現狀,成為其維持社會秩序所需面對的特殊性情境,包括處理小三通及未來若開放三通,所可能衍生的種種社會問題。
在大三通之前與廈門試辦建立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機制,形成聯防體系。包括治安議題的確認、兩岸合作內容、組織制度的安排、事務性協商。
逐年編列經費充實員額及裝備、車輛、武器、通訊、偵蒐器材,訓練現有人力、善用及補足先進偵蒐器材,以提升偵防功能。
落實治安全民化,建立社區治安維護體系。透過警民合作之社區巡守隊,共同協防社會治安
爭取配置合理警力,以發揮警察機關維護治安、保障安全之組織功能。
於砂石(大貨)車出入頻繁路段,擇兩處設置固定式過磅處。嚴正執法取締超載,以延長道路使用年限。
覓地設置、購置拖吊車二輛及管理軟硬體設備。維護停車秩序、增進執法效益。
設立教育訓練用體技館暨常年訓練用具,提升員警執技能與應變能力。
因應未來組織擴編後,辦公環境需求,擬增建四樓一層。提昇辦公環境品質,增進警政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