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2:「金門縣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期中簡報會議記錄

時間: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至十二時。

地點:金門縣政府第一會議室。

出席人員:如簽到簿。

主席:李縣長炷烽

 

發言人

發言內容

規劃單位回應

縣長

1.    建議加強造林和環境綠化的方案,加重它的比例。這是跟農委會有關,颱風過後很多枯樹應該要砍除了,如果再種植沒有困難的話,應該趕快再植林木。

2.    觀光部門之「多功能國際會展中心」要設在哪裡?都市計畫,土地使用要怎麼樣來配合?建議選點由投資者自己本身來選,我們作土地地目變更之配合。

3.    建議觀光局配合其他部門趕快實施一個全面性碉堡的調查,可以結合每一個鄉鎮村里的幹部一起進行調查,然後結合地方的人力把他建構起來。金門真的有很多雕堡,這些有的是很有保存、利用再生的價值,任由百姓一個一個地打掉,十分可惜。

4.    建議中央提高地方支配預算的自主性與彈性,以符合地方發展之需要。

5.    區段徵收、金廈輸電、輸水計畫是具有急迫性實施之必要,建議中央政策能配合。

6.    建議不要將中央駐金單位之方案納入報告書。

7.    建議重大之建設由中央編列預算執行,如港、橋等。

8.    建議社福大樓之多功能會議室與觀光部門之會議中心整合討論。

1.    已配合納入方案修訂中。

2.    與觀光局協商討論中,若有明確投資者及地點,俟評估後建議縣府配合辦理,若否,則建議納入全縣土地整體規劃方案一併考量。

3.    有關相關部門整合事宜,與各單位協商後配合修訂。

4.    有關政策建議事項,納入向中央政策建議事項中一併考量。

5.    有關中央駐金單位之方案修正為報告內容說明事項,不列入綜建方案提報及預算總計之中。

副縣長

建議評估、規劃類型之方案,依其急迫性與效益作為實施與否的標準。

已納為該類型方案的評選標準之一。

經建會

1.    建議針對92年度之方案預算能較精確地列出,如需中央全額支持之建設,特別是硬體之重大建設計畫。

2.    觀光部門之會議中心方案,經費是否足夠,建議再考量。

3.    建議按照行政院主計部門對各縣市補助之比例,適當編列地方自籌之預算。

4.    經常性業務之方案,如學童早午餐等,建議不要列成專案計畫。

5.    建議中央事業單位之方案,如台電、中油等,自成一分類,向各別單位爭取。

6.    方案之審核主要是依其內容之確實性與成熟度,是否可以立即實施而言;而較重大之方案建議需有核定之依據。

7.    92年度之預算審核在即,建議針對92年度預算能有較審慎之考量。

與各部門詳商後配合修訂。

 

營建署

1.    建議儘早與中央各部門協商方案內容與經費。

2.    考量政策等外在因素影響,建議相關替選方案之研擬。

3.    建議考量建設後續之經營管理,以落實實質效益與功能。

4.    建議金門縣府各局處與中央各主管機關保持溝通與聯繫,以釐清方案經費之來源;並建議將方案之中央預算部分區分為中央公務預算與離島基金兩部分。

1.    已預備於台北召開公聽會,進行協商事宜。

2.    與各部門協商後配合修訂。

建設局

1.    由於鼓勵民間投資與產品及技術研發創新等兩方案皆具有獎勵性質,建議合併。

2.    有關港口之建設經費,建議再與規劃單位確認。

3.    有關港口與建橋為相互影響之方案,建議再評估蓋橋對港口之影響。

4.    由於中央對於各部門之經費補助範疇無法完全確定,造成方案提列之困難。

1.    獎勵民間投資辦法主要為吸引陸資、外資、僑資對金門之投資;而產品研發及技術創新獎勵方案主要針對金門產業作升級之準備。前者為資金之引入開發,後者為產業的升級準備,雖皆採獎勵策略,但由於對象與效益之不同,建議分為兩方案。

2.    與建設局協商後,配合修訂。

教育局

1.    建議依照規劃目標,列出方案之優先順序。

2.    文化園區縣自籌經費目前仍向中央申訴中。經費仍有每年不確定的狀況。

3.    建議中央公務預算核准的項目與金額能更明確與逐年編列。

1.    依照與縣長座談會議結論,依各部門方案的排列先後次序表達其優先性。

2.    建議納入向中央政策建議事項。

工務局

1.    建議確立金廈共同港區構想與政策方向,以作為修改提高金門大橋之高度設計。

2.    金廈大橋之經費因應實際作業與急迫性,建議再調整。

3.    建構道路指標系統的方案,由於經費太過分散,建議調整為一年之中執行。

4.    自行車人行步道休閒設施計畫之實施經費如果包含土地徵收費用的話,將是一筆巨大的費用,建議再考量。

5.    建議列出鄉村基礎建設道路工程計畫之道路名稱,以作為釐清。

6.    金廈輸水與輸電之兩方案,建議提早進行評估,並再考量經費與實施單位。如輸電之評估可由台電或建設局來作。

7.    公共設施用地與市區道路用地徵收之方案,建議再評估其經費是否足夠。

8.    由於目前城鄉新風貌方案已向內政部每年之申請實施,建議與社區總體營造搭配實施以獲得實質成效。

9.    建議方案之提列除了與中央各主管機關保持溝通外,針對地方需求且需突破之部分仍須提列,以符合地方需求。

已修訂調整於交通部門與基礎部門的報告及方案中。

地政局

1.    建議區段徵收方案能提早於92年實施。

2.    土地整理計畫由於尚未包括補償費,故每年要多增加五百萬元。

已配合修訂於92年實施。

衛生局

加強精神病患照顧計畫已為執行中之計畫,請修訂。

已配合修訂。

社會局

社福大樓後續工程依是否與觀光結合而有不同之經費編列,建議擇其一。

已配合修訂。

環保局

1.    水源水質保護計畫由於不是環保局權責範圍,建議由自來水廠或工務局實施。

2.    由於強制垃圾分類實施後,金城的資源回收的垃圾量差不多增加一倍,針對相關設施之需求將增加,請規劃單位再修訂。

已配合修訂於環保部門相關內容。

警察局

有部分文字做過修訂,請規劃單位再確認。

與警察局討論確認後,配合修訂。

財政局

1.    由於菸酒稅法實施後,將衝擊金門之財政收入,建議中央能落實離島建設條例精神,補助金門之實際需求。

2.    港橋、教育和觀光事業為金門未來重大建設,建議早日發揮效益。

已納入向中央政策建議及本計畫目標的精神中。

消防局

1.    林地防火巷與消防栓由於牽涉其他單位,如國家公園、軍方等,建議再考量實施。

2.    充實消防車輛方案經費有誤,請再確認。

3.    烈嶼消防分隊之廳舍興建可由新建廳舍或改建舊烈嶼鄉公所替選。

已配合修訂於天災防治部門相關內容。

主計室

1.    考量離島綜建案的性質,建議四年預算一併提列。

2.    根據預算法的規定,較重大的工程需有替選的方案,及效益的評估,建議考量。

已納入此次綜建計畫方案的預算編列及重大工程方案提報方式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