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鄉村建設相關計畫分析與檢討

 

目前都市的發展尚有區域計畫與都市計畫規範與指導,且具有法定地位。屏東縣內除屏東市、潮州鎮、東港鎮、恆春鎮擬定市鎮計畫外;又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一條中規定「1.鄉公所所在地;2.人口集居五年前已達三千,而在最近五年內已增加三分之一以上之地區;3.人口集居達三千,而其中工商業人口占就業總人口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地區者應擬定鄉街計畫」,屏東縣共擬定二十六個都市及鄉街計畫。

 

其餘鄉村不符計畫標準,依區域計畫法劃定鄉村區。相關法令有區域計畫中,非都市土地使用部分:「鄉村區之劃定--凡人口聚居在二百人以上,得斟酌地方情形及需要,就現有地邊緣為範圍,劃為鄉村區。聚居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者,如區內現有空地不敷未來五年人口成長需要時,得增加鄉村發展用地」。依據屏東縣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及管制示範工作總報告(屏東縣政府,1975),凡人口聚居在四百人以上,土地位置距離都市計畫邊緣五百公尺以上者,得就現有建地邊沿畫為鄉村區,如聚居人口在1500人以上,其區內現有空地不敷五年人口增長者,並得審酌五年人口成長需要,增加鄉村發展用地;屏東縣劃定鄉村區計有 299區,面積2777公頃;本縣八個山地鄉,因其聚居人口未達到標準,但顧及實際需要,就其鄉公所之所在聚落勘選為鄉村區。

 

另外,在管制規則中將鄉村區編定為乙種建築用地,簡列了一些容許使用的項目,但只有建蔽率、建築高度的使用管制,未有積極的引導作用。此外,對於鄉村發展再無任何具體的條文,能有效地對鄉村實質環境發展有指導的作用,與都市計畫相比,鄉村在整個計畫體系中不受重視的程度相當的明顯。

 

目前正進行示範規劃的鄉鎮計畫,以及執行中的農村規劃,都缺乏法令基礎,有鑑於鄉村規劃體系的不完整,農委會正進行「鄉村計畫法」的研擬工作,期使鄉村計畫有法可據。以下茲將進行中之鄉村建設計畫與方案概述如下:

 

一、鄉村建設相關規劃方案

 

現正進行中的農村規劃方案,有1985年開始的山地農村土地利用及社區發展綜合規劃,針對山地鄉的聚落辦理;1987年起修訂為凡地處山坡地的聚落皆可申請辦理,至1989年為改善區域不均衡發展,選擇較有經濟發展潛力的農村進行規劃,以農村社區為範圍,並根據各農村之差異,採尊重地方特性需求及住民自主參與方式進行規劃,即由住民組成規劃委員會,規劃完畢後依計畫年期進行建設,成為農村集居中心,帶動鄉村地區發展,提供周圍鄉村服務設施。(詳見表9

 

除此,民國八十年度開始,省農林廳水土保持局進行「鄉鎮綱要性規劃」示範規劃,即以鄉鎮為單位進行規劃,作為農村社區細部計畫的上位指導計畫;此為配合農委會政策「以區域的綱要性規劃指導鄉村規劃」,今年以鹿谷、大湖、石岡、龍潭鄉為示範鄉鎮,待試行檢討後再正式實施。屏東縣辦理成果如表10所示。

 

二、農村住宅設計與輔建措施

 

此計畫開始於1982年的「農宅改善五年計畫」,原工作內容係分三部份(一)農宅整建輔導及農宅改善服務工作計畫(二)農宅新建貸款輔導計畫(三)農宅改善示範村計畫。上案結束後,因其尚有施行需要,保留前二項工作,故修正其內容為(一)申請貨款自建國民住宅計畫(二)補助農村住宅整建計畫(三)輔助人民申請貨款自購住宅計畫(四)貨款整建農民住宅計畫(詳見表11)。其在本縣執行的狀況如表12所示。(參見附錄五)

 

此計畫實施的成果經檢討後有以下數個問題:

 

1.建地取得受良田保護政策限制,而農村住宅基地權屬複雜,共有持分土地零碎,分割不易、土地延傳數代卻未辦過戶,以及佔用祭祀公業用地等,均使住宅建地不易取得。

2.貸款額度偏低,農民配合款籌措不易。

3.貸款手續繁雜,限制過嚴,使農民疲於奔命,也予一些中間商包攬貸款的投機機會,並有鄉鎮公所因此而不願辦理此計畫,使農民喪失補助及貸款機會。

4.農宅改善計畫業務權責劃分過於分散,事權不集中,資金亦分散。(羅惠斌,1984)

5.農宅標準圖未能因應農家的生活型態與活動類型做設計,以致空間需求掌握不清,不易為農民接受。

 

三、現階段鄉村建設相關方案

 

目前有關鄉村建設方案多整合在基層建設方案中,分屬省級各不同單位管轄;均衡地方發展方案雖屬其中一項,卻為不固定經費,係以專案申報方式。另有屬縣府民政局主管的鄉鎮市一般小型零星工程、村里民大會決議小型零星工程、及建設局國宅課主管並向上級申報的農宅整建計畫(參見表13)。茲概述如下:

 

(一)基層建設方案

 

1.計畫背景

 

1979年行政院制定「全面推動基層建設方案」,辦理地方基層小型工程建設,1982年四月又研擬「加強基層建設提高農民所得方案綱要」,希望改善農村地區生產環境,提升公共設施服務水準及生活環境素質。

 

此一計畫之背景乃是源於A.早期的基層民生建設與社區發展工作,B.十大建設與十二項建設中平衡區域發展的目標。由於1978年時針對山地、離島、濱海落後地區的「加速改善偏遠地區居民生活一年計畫」實施結果頗有績效,因此在1979年時,蔣總統即在財經會談時指示:「除十二項建設積極進行外,地方基層建設亦應注意,……」,遂於同年通過此一建設方案,並於69年執行。

 

2.推行方式

 

(1)中央指示六大工作重點及經費分配數額後,指示省市政府依據地方需要訂定計畫,成立組織,負責推動。 (2)省市政府督導所屬鄉鎮成立工作小組,研擬工作計畫與經費概算,送請行政院審議之。(註 6)

 

基本上基層建設完全由政府主動推展,由上往下推動,分段負責計畫與考核,限時完成。

 

3.工作內容:六大工作重點

 

(1)整修偏僻地區的村里道路和排水溝渠、裝設路燈、公共電話。

(2)建設自來水及普及供電設施。

(3)充實偏遠地區醫療保健設施、辦理巡迴醫療服務。

(4)修建及充實各地體育場及民眾活動中心。

(5)修建偏遠地區產業道路、橋樑。

(6)興建攤販市場、收容流動灘販。

 

4.檢討

 

(1)基層建設補助各鄉鎮經費,為各鄉鎮平均稅課收入的兩倍,但地方籌措配合款仍然非常困難,故造成愈窮鄉鎮、愈需要建設投資的鄉鎮,愈得不到補助。

(2)各鄉鎮對基層建設均缺乏整體計畫及中長期規劃,因此所提計畫有時彼此無法配合,且計畫零散均屬應急式項目。

(3)基層建設計劃之提報深受地方派系之影響,造成資源分配不均;或者成為政治人物酬庸之用。

(4)其計劃項目部分由省府主管廳處執行,部分由縣市政府或鄉鎮公所執行,由於各縣市權責劃分標準不一,且聯繫協調不佳,造成省府主管廳處執行部分,縣市鄉鎮不清,同樣,鄉鎮亦不瞭解縣市報行部分。

(5)基層建設工作內容以硬體工程為主,而鄉鎮人力及財力資源匱乏下,也無力考慮軟體內容,並且建設經常缺乏維修。

 

(二)均衡地方經濟發展方案

 

1.計畫背景

 

臺灣省政鑑於促進山區及濱海地區經濟發展之重要,曾專案委託國立政治大學地政研究所針對臺灣山區及濱海地區之發展障礙進行調查研究分析,經選擇苗栗縣三灣、獅潭、南庄等三個鄉,及雲林縣麥療、臺西、四湖、口湖等四個鄉做為研究地區,並完成「促進山區及濱海地區發展之研究報告」一種,從研究報告之調查分析中,雖可了解本省近年來陸續推動加速農村建設重要措施、提高農民所得加強農村建設方案、沿海居民生活改善計畫及全面推動基層建設方案等,對於省民生活水準已有顯著的改善,然而偏遠地區仍呈相對落後現象。由於落後的惡性循環,造成人口不斷的外流,使原本落後地區,更加缺乏發展潛力,以致地區間的發展差距日益擴大。為突破此一困境,必須仰賴政府有力的引導開發措施,並實施有計畫的建設性投資。因此時任省主席的邱創煥先生於七十四年三月四日第七○七次首長會談,研討上述「促進山區及濱海地區發展之研究報告」案時,特指示組成「專案規劃小組」,研訂整體性之發展方案。嗣於七十四年七月二十三日,省府核定成立「臺灣省經濟落後地區發展方案規劃小組」,由省府經動會副主任委員召集,有關廳、處、局、會指派代表參加,積極展開規劃工作,並由經動會負責幕僚業務。

 

規劃小組,首先研擬規劃作業要點,確定規劃目標,研訂經濟落後地區審核認定標準,經蒐集資料及調查,認定經濟落後地區範圍,訂定發展方向與發展指施,復透過各縣政府與各有關鄉鎮長作面對面溝通檢討,始規劃完成「臺灣省經濟落後地區發展方案(草案)」,經提報省府委員會第一八四五次及一八六○次會議討論修正通過,並報奉行政院七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七六台經字第二八九五八號函核定分兩年辦理,所需經費除地方自籌款外,由中央及省府各半負擔。

 

2.計畫目標

 

(1)加強地方建設,均衡區域間之發展。

(2)提高居民生活品質。

(3)促進人口與產業之合理分布。

(4)改善經濟發展遲緩鄉鎮建設財源。

 

3.計畫範圍

 

(1)加強產業運輸交通設施,誘導二、三級產業成長。

(2)充實農業公共設施,改善生產環境,促進地區農業發展。

(3)開發觀光性資源,建立多樣化觀光遊憩活動場所,提昇生活品質。

(4)加強各項公共設施,維護生命財產安全及提昇生活品質。

(5)加強各相關計畫之配合執行,導引經濟發展遲緩鄉鎮整體性發展。

 

4.經費

 

除地方自籌款外,由中央及省府各半負擔。此方案中,屏東縣是受益最多的縣佔全省總經費12.1%,除屏東市外,其他三十二個鄉鎮皆有補助;分七十八、七十九二個年度執行,總經費新台幣拾壹億伍仟參佰伍拾伍萬陸仟元。

 

5.後續計畫

 

台灣省經動會決定經七十八、七十九二年度後,再辦理台灣省均衡地方經濟發展方案第二期計畫,預定自八十一至八十三年度辦理先評定各鄉鎮等級,依現況落後程度分三級補助經費第三級鄉鎮每一年度補助一千五百萬元,第二級鄉鎮每一年度補助二千萬元,第一級鄉鎮每一年度補助二千五百萬元。

 

(三)社區發展計畫

 

1.計畫背景

 

社區建設係自1968年省政府所制訂之「社區發展工作綱要」而來,其前身為「基層民生建設」。後者乃自1956年開始。此一計畫產生的由來,乃是早期聯合國為了發展落後地區的經濟和改善該處人民的生活,以便進一步根除貧窮問題所採行的措施。

 

聯合國的社區發展運動始自1950年,我國則在1968年根據所定的社區發展原則為依據,試圖改善當時人民的生活及福利。(參考染芳男,1971)實施過程中,曾有聯合國指派的社區發展顧問來台協助社區發展研究及訓練。

 

民國五十七年,台灣省政府公布「台灣省社區發展八年計畫」,即將全省六二一五個村里,就其自然形勢劃分為4893個社區,分八年開發建設。至民國六十一年五月,修訂原有八年計畫為「台灣省社區發展十年計畫」,改劃全省為4109個社區,並加速完成社區基礎建設。

 

2.推行機構

 

於中央、省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區設有社區發展委員會,以社政單位為綜合事務之推動機構,負責社區發展工作之策劃、協調、聯繫及推動等,在社區則設社區理事會。

 

3.推行方式

 

(1)社區之選定──由各鄉鎮市區公所就各轄區內選擇窮苦落後區域提經社區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或由居民主動申請。

(2)社區劃定後,首先組成社區理事會,隨即進行基礎工程建設規劃設計,建設項目依地方現況、居民反應及上級決策而定。(註 6)

 

基本上社區建設是一以由下而上之體制為目標的計畫。

 

4.工作內容

 

(1)基礎工程建設:包括社區活動中心的興建、水溝、道路、自來水塔、水井的建設等。

(2)生產福利建設:如輔導稻田轉作,發展精緻農業,輔導農民團體辦理共同運銷,建立批發市場,推廣機械化,以及家禽、家畜的飼養。

(3)精神倫理建設:包括社區媽媽教室、社區全民運動、民俗育樂活動觀摩會、社區康樂活動、社區童子軍。

 

5.經費來源

 

(1)社區發展之經費來自社區居民捐獻、省統籌社會福利基金補助各縣市辦理及相關單位業務撥助,與地方公私社團機關捐助。

(2)社區建設經費由鄉鎮公所編列,由政府依一定比率方式補助,社區提供配合款。

(3)社區生產建設基金每社區以50萬元以上為原則,省府補助15萬元,社區自籌10萬元,其餘縣市鄉鎮補助。

(4)社區維護費及活動費由政府做部分補助,大部分由居民自行負責。

 

惟自七十一年度起由於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改後,省統籌社會福利基金被取消,無財源可資補助,乃於七十二年度納入「加強基層建設提高農民所得方案」

 

6.屏東縣推行成果

 

目前屏東縣共有 367個社區,縣府目前正執行「台灣省社區發展後續第二期五年計畫」,每年預計辦理完成33個社區。在基礎工程建設方面,第一期三年計畫已加強山地、離島、沿海、平地偏遠地區的社區排水溝整治。同時進一止強調社區環境綠化美化工作。另外成立各種社區團體,目前有 264個社區長壽俱樂部,人數計有 22480人;社區媽媽教室 129個,人數4515人,民俗才藝隊53隊,人數2500人。

 

7.檢討

 

(1)由於經費、人員的限制,目前整個社區建設十分有限,仍將大部份經費投入於基礎工程建設,未能發揮社區自主的功能。而社區精神倫理建設偏重的是休閒娛樂的功能。

(2)民眾主動參與程度不夠。

(3)工作內容缺乏彈性,未能因地制宜。

 

在有限社會經費、人力限制下,如何建立社區互助網路,整合社區內地方資源,動員社會人士來解決社區問題,才是社區發展的關鍵。

 

四、鄉村建設規劃過程檢討

 

1.上級政府以計畫控制經費的使用方式,無法契合民眾需求。

 

(1)經費的取得,即計畫的提報方式常很匆促,缺乏事前詳盡設計、規劃與溝通協調。

 

基層建設69年開始實施時,經費由省政府按各縣人口、面積比例分配後,旋即要求縣政府在三天內將每個鄉鎮所需要的分配金額報出去(陳湘媛,1986)。再例如,屏東縣政府根據3月17日省府會議結果,為利各鄉鎮能在限期(七十九年四月底前),擬定均衡地方發展方案第二期實施期程自八十一年度起至八十三年度止,不到一個月內要擬定三年的實施計畫,則此工作內容難經詳細考慮,也將無法立即反應現實狀況中民眾的需求。

 

(2)計畫內容與準則格式化,缺乏應變的彈性。

 

今日的農村計畫多是由中央省級單位擬定計畫實施內容,決定投資項目與投資經費,然後交由地方照章行事,是一種集中決策的計畫形式,但是這種在計畫實施階段才要求民眾配合的方式,由於缺乏對地方資訊的了解,而採取齊頭式的計畫建設,使地方工作人員缺乏彈性空間,無法確實解決地方需求。例如,基層建設在經費規定中,規定建設活動中心或運動場所不得超過整個核定金額之百分之二十,剩餘的百分之八十須用在交通、水利或村里零星工程的建設上,於是大部分鄉鎮提出來的計畫都是道路拓寬、柏油化、排水溝渠的整修(陳湘媛,1986)。例如:台灣省社區發展後續第二期五年(二)基礎工程建設,表格中已將工作項目固定(見表14),提出的計畫自然就是那幾項了。

 

再者,鄉村社區迫切需要的服務與都市不同,各聚落亦不同,居民對本身聚落急需改善的問題在順序上多為:醫療衛生、排水(包括飲用水源)、道路與休閒設施四者的改進最為迫切(見表15)。

 

這種藍圖式的計畫法,認為它所處理的對象是確定的,可以完全掌握的,於是擬定好計畫,由各單位照章執行;但是處理的對象是各別不同,而且難以確定的,鄉村因為自然環境、生產方式、聚落傳統特色不相同,所需的建設項目不同,其先後緩急也自然不同;並且村民及地方工作者的執行也不同;規劃單位忽略既有的發展現況,企圖完全掌握對象系統是不可能的,只造成需求無法被滿足。

 

2.建設及評估方法不理想

 

(1)格式化的評估方法,使得許多村里只著重工程建設,不惜大興土木以爭取年度考評時得到高分,例如標榜圍牆興建了若干公尺,精神堡壘的修築,水溝道路修了多長等,使得社區建設、基層建設或現代化農村發展計畫,所處理的對象均偏重在硬體設施的投資上,例如社區活動中心的興建、灌溉排水溝的修築、社區圍牆以及農路的整建等,但軟體設備與事後的維修卻被忽略,減低工程效益。

 

(2)自從「吾愛吾村」運動推行之後,實施的鄉村均在主要道路的兩旁種黃金榕、威氏鐵莧;村入口建形狀雷同的精神堡壘,並築三尺高的圍牆,上面漆著藍白色帶及標語。有關農村建設的宣傳資料上也標榜這些建設成果,例如:七十四年度全省社區發展考評第一名的屏東縣鹿寮社區,登在《飛躍的-今日屏東》三十四期上,就以“鹿”的雕塑置於社區門前,社區門旁圍牆上更漆上大字宣揚理念,暗示要做好現代化農村發展建設、爭取高分,則必須築圍牆、豎標語、建精神堡壘、設花園等等,由於計畫單位評分形式的格式化,鄉村成為樣版建設,宣傳專輯成了另一種標準圖使得各鄉村特色在「環境改善」之後消失。

 

(3)規劃單位往往把都市計畫那套方法搬到鄉村建設來,如社區採街廓規劃、設計寬闊筆直的計畫道路等,再加以單一媒體都市文化的侵入,地方本土空間形式無法在公部門建設中受到重視,繼續延續或轉化,於是有「傳統的」即是落伍的、不足取的觀念或價值,「建設」、「美化環境」便需砍掉可能茲生蚊蟲的竹圍,改建磚牆。規劃者的價值觀,不單在計畫內容中出現,再度因為考核的要求,造成鄉村建設的「都市化」即「現代化」的錯誤投入。

 

3.民眾喪失了對實質空間實踐的主導權。

 

地方建設執行過程中,民眾缺乏決策的權力;又無鄉村綜合規劃以為方向指引,建設方案成為權力中心的酬庸運作。目前鄉村的領導階層,不外乎村長、鄰長、社區里事會,以及公職人員:農會、水利會、村幹事等(陳湘媛,1986),配合行政權及地方派系的運作,對實質環境產生影響力;民眾喪失了決策權外,更因兼業農的高度勞力使用,為謀生活而汲汲於工作中,無法關心地方事務,對生活環境日漸疏離。

 

4.而公部門營建行為,譬如鄉公所、活動中心,以及鄉村建設的宣傳刊物上標榜的是二層平頂樓房,表明了這是「進步的農村現代化住宅」;另外,農宅改善計畫中,輔導農宅新建貸款,推動農民住宅設計圖集,雖有意轉化農宅傳統造型,但其空間使用上並不是特別針對農家的生活型態而設計的,沒有足夠的貯藏空間,沒有農機具停放的位置,類似這種情形,原先是政府改善低收入戶住宅品質的美意,卻製造了新的問題,無疑地也反映了由上而下計畫態度的缺失,以及上位者價值觀錯誤的投入地方建設。

 

5.地方自治團體經營效率低落,既浪費有限財源又因工程(公共財)品質窳劣而經年累月消耗預算。

 

6.建設計畫繁多,缺乏整體考量;建設計畫提報並未針對聚落本身的條件擬定綜合性的發展計畫,故真正能夠達到的效果相當有限,甚至造成環境的破壞,也不便民使用,無法達到投資效益。例如,九如鄉公所位於九如鄉郊外。目前農委會及住都局所進行之農村社區更睞期整合性規劃僅以農村集居中心為規劃範圈,仍有大部分鄉村無法被兼顧。即便是已作之規劃,亦缺乏考慮其聚落的角色與地位是什麼,設施的投入應如何配合其經濟、社會的發展,以及如何強化歷史發展脈絡中存留的空間形式、聚落特色。

 

第五節 鄉村建設的主要課題

 

一、如何配合經濟、社會的發展,強化歷史發展脈絡中存留的空間形式、聚落特色,以及如何因應變遷調整規劃、設計、營建體系,是個重要的課題。

 

傳統地景逐漸消失,農村新舊風貌無法協調,鄉村逐漸變成缺乏自明性的地方,難以喚起人們歸屬感;且上級單位以考核地方績效時,投入錯誤的價值觀再以觀摩學習傳播出去,影響地方建設。例如規劃單位往往把都市計畫那套方法搬到鄉村建設來,如社區採街廓規劃、設計寬闊筆直的計畫道路等,再加以單一媒體都市文化的侵入,地方本土空間形式無法在公部門建設中受到重視,繼續延續或轉化,於是有「傳統的」即是落伍的、不足取的觀念或價值,「建設」、「美化環境」便需砍掉可能茲生蚊蟲的竹圍,改建磚牆。規劃者的價值觀,不單在計畫內容中出現,再度因為考核的要求,造成鄉村建設的「都市化」即「現代化」的錯誤投入。

 

另外,經費的取得,即計畫的提報方式常很匆促,缺乏事前詳盡設計、規劃與溝通協調;計畫內容與準則格式化,缺乏應變的彈性。建設計畫繁多,缺乏整體考量;建設計畫提報並未針對聚落本身的條件擬定綜合性的發展計畫,故真正能夠達到的效果相當有限,甚至造成環境的破壞,也不便民使用,無法達到投資效益。故應如何配合其經濟、社會的發展,如何強化歷史發展脈絡中存留的空間形式、聚落特色,以及如何因應變遷調整規劃、設計、營建體系,是個重要的課題。

 

二、如何使民眾改變既存對地方事務疏離的態度;即如何以民意要求適切的建設,投入切合民眾需求的建設。

 

公共建設是人民應享的權利,民眾應在公共事務決策中有其主體位置。由於人民長久在地方事務中缺乏主導的權力,因此地方人民對地方政治異常疏離,除了形式化的選舉以外,毫不關心公眾事業。所謂的村里民大會,由二個月一次,到半年一次,現已改為一年一次,其出席率仍不超過10%,實因形式化的會議,議決事項不可能執行,民眾自然無心參與;現雖有村里民大會議決案小型建設工程,規定出席率達30%之決議始得補助,實際執行上,仍為少數人有心人士操縱;人民與社區失去了民主實踐的機會。為了使地方基層建設符合民眾需求,民眾成為社區、公眾事務的主體,有必要透過基層建設的民主化過程,重新激發人民參與社區的熱情和凝聚建設的共識。

 

三、如何藉鄉村建設提昇生活品質,達到「離農離地不離村」的目的。

 

台灣農業面臨政策上的轉變,由生產導向轉為市場導向,促使農業走向自由化國際化,逐漸放鬆保護政策;然而台灣高成本農產品在國際市場上早就失去競爭能力,國內市場也無法與國際農業資本競爭,則將進一步的釋出一批農民,其社會關係也將因應營農方式不同而改變。農業綜合調整方案中期望藉由農村社區整體規劃及建設,提高農村生活品質,達成「離農、離地不離村」的目的,則此不同於傳統農村的新組合,該投入何種建設,如何配合環境現狀進行建設,如何改善經費運用方式,減少浪費及誤投成為課題之一。

 

四、如何在發展觀光的同時,提昇其為良好的生活環境,並維護山地民族文化特質。

 

山地納入平地體系後,空間結構及形式跟著改變,並不斷被賦與新的意義。雖然加強了山地鄉作為自然、文化旅遊的機能;但是山地經建及基層建設未能考慮當地的生態與文化特色,破壞當地的生態環境,摧毀原有的聚落與住宅空間形式,也阻礙了具有傳統意義的文化儀式,降低了實質環境的生活品質。因此,如何在發展觀光的同時,提昇其為良好的生活環境,並維護其民族文化特質,避免成為掠奪性開發下的旅遊消費空間,是山地建設新的課題。

 

第六節 村建設未來發展方向及策略

 

一、未來發展方向及策略

 

(一)積極推動暨辦理鄉村規劃,有計畫地從事鄉村建設。

 

1.積極爭取正進行的“農村社區更新先期整合性規劃”,選擇各類型鄉村作示範性規劃,作為從事鄉村建設之依據。

 

2.補助其他無計畫之鄉村進行規劃,並提供技術諮詢或協助。

 

3.將社區社會經濟發展計畫列入鄉村規劃範圍內,選擇適合發展觀光遊憩的社區,發展社區式的觀光休閒服務業。

 

4.採優先補助「已辦理整體規劃村里」建設項目之原則。

 

(二)朝向基層建設決策過程民主化發展。

 

1.為使鄉村計畫為一不斷的意見溝通過程,村里各公共設施之擬定需經一定之民主程序,以符合居民整體需求及利益。

 

2.制定適當考核獎勵標準,考核建設是否切合鄉村居民的需要,採優先補助成績優良者之原則。

 

(三)積極爭取暨整合中央對鄉村建設的補助經費。

 

1.積極爭取農業主管機關補助本縣鄉村規劃經費。

 

2.繼續爭取並辦理新建國宅貸款、農宅整建補助、社區發展計畫、基層建設計畫及均衡地方發展方案等,並適度整合各計畫經費,以避免造成資源重覆、浪費的現象。

 

(四)調整鄉村營建行政體系,協助農民及山胞興建住宅。

 

1.設立公設建築師編制,協助農民及山胞設計符合本地環境特色之住宅。

 

2.繼續爭取新建國宅貸款、農宅整建補助、並爭取調整貸款額度,鼓勵以整建方式改善農宅。

 

3.修訂公共工程發包程序、驗收標準,以控制公共工程品質。

 

4.在山地或偏遠地區,採鼓勵及補助當地住民使用當地建材的原則。

 

(五)建立本縣實質環境營建準則,指導鄉村建設之規劃與設計,並以此考核地方基礎建設的成果。

 

(六)建議修訂鄉村建設之相關法令及計畫,使適合地方發展之實際需要。

 

1.檢討修訂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法令,並另立細則規範。

 

2.要求墾管處通盤檢討國家公園計畫時,檢討國家公園內鄉村區規劃的問題,在自然保育的原則下,同時兼顧鄉村發展的需要。

 

二、建議方案

鄉村建議方案總表

第七節 鄉村建設規劃設計準則(草案)

一、鄉村聚落分類

 

(一)目的

 

目前的鄉村建設一個重要問題來自計畫本身缺乏變通的彈性,忽略了個別聚落間彼此的差異,這種統一模式的計畫,從今天鄉村實質環境所產生的問題來看,是相當值得檢討的,農村由於農業經營方式,都市化程度及農村社會的重大改變,農村生活己急遽變化,各農村的差異變大,其規劃及發展方向亦不同。為進一步了解屏東縣聚落居民的活動方式、需求及時間結構,將聚落作分類研究,可獲致農村實質環境規劃的基礎資料,並建立各不同種聚落的營建準則,在目前缺乏鄉村綜合規劃時,以供公、私部門作為營建之參考。

 

(二)方法

 

分類的方法是依目的,考慮以影響聚落環境因素,如聚落形態、文化、產業別等來加以分類。例如:

 

1.產業別:粗分為農、漁撈、漁塭、檳榔、一般農村、商業交換及觀光服務為主的農村。

2.文化:閩南、客家、魯凱、排灣族群。

3.聚落形態:

1)集村:又分長條狀,沿公路分佈者及塊狀。

2)散村。

4.都市化程度及交通條件:

1)與高雄關係密切者。

2)鄰近都市計劃區。

3)聚落內有省道、線道通過。

5.另考慮專、兼業營農、大量通勤工作、未辦理農地重劃的特殊狀況。

 

(三)分類結果

 

屏東縣在臺灣的區域分工中,歷來以農業為主,在納入資本主義國際市場的經濟過程中,為因應農業困境在作物種類、經營方式上產生重大改變:目前稻作、檳榔為全縣耕地面積最大宗;並且產生了換工、僱工、包工等複雜的勞動力市場;並有租賃、代耕經營方式出現;又因屏東與高雄區位相近,屏北地區有外地通勤工作者。加上屏東特殊文化背景,其中八個山地鄉:三地、霧台、瑪家、泰武、來義、春日、獅子、牡丹分屬魯凱及排灣文化;高樹、長治、麟洛、竹田、內埔、萬巒、新埤、佳冬為早期組成六堆民團聚落,屬客家文化,因此分類時,以產業、文化、聚落形態為主(表16)。

 

二、鄉村實質環境經營準則

 

此處所討論的鄉村實質環境經營準則,主要是針對一般性及屏東縣常見的環境現況問題,建立一些環境經營形式的通則,以提供未來在從事鄉村規劃工作之參考。

 

(一)一般性規劃設計準則

 

1.主要聯外道路與聚落關係:

 

(1)道路除交通功能外,尚可供人休憩、閒聊、孩童遊戲、晨昏市集功用,故車輛來往頻率高的道路,宜避免穿越聚落內;然已穿越聚落內的各級道路,更應加設減速標誌及路障。

(2)屏東因氣候炎熱,各級道路應於道路兩旁植樹,並妥善維護路緣石、水溝蓋等公共設施,以利行人通行。

 

2.聚落內道路設施,可考慮村民平日聊天、早晨市集、散步等功能,並加設道路公共設施:路燈、植樹遮蔭、座椅等。

 

3.合理的土地使用:集村中一般多有商業服務業、工廠及農田等各類土地利用,應作適當配置,以免互相干擾或污染。

 

4.公共設施及服務:

 

(1)醫療設備缺乏的聚落,應考慮醫療運輸網設計,以便迅速到達大型醫院。

(2)加強經營既有開放空間,在較偏遠聚落可開放小學活動場為聚落公共開放空間,提供青少年運動場所。

 

5.集村聚落內居民最常聚集交誼的地點為:大樹下、屋簷下、騎樓、廟埕、小巷道、活動中心、中小學校園、長壽俱樂部、托兒所及雜貨店等。因此,公共設施要考慮其區位,並鼓勵私人營建增設簡易坐處、植栽遮蔭,供家人、鄰里好友交誼、談天。

 

6.保留聚落內既有大樹,善加規劃利用。

 

7.私人營建

 

(1)位宅配置

 

A.住宅之興建須與村計畫中的土地使用規劃互相配合,不得影響當地自然生態景觀、計畫中的道路系統規劃。

B.住宅的朝向要特別注意風向、地形等特殊自然條件,及未來擴建的可能性,在空間上預留彈性。

C.與畜養空間要有適當距離,以維護環境品質及衛生。

D.住宅外空間,門前可設矮牆、坐椅、花壇供坐憩;並鼓勵栽植樹木。

 

(2)住宅型式

 

A.考慮不同類型聚落因生活型態、產業活動之差異而可能有的不同空間類型及量的需求。

B.住宅內部空間安排上要注意通風與採光;要有合乎衛生的廚房、衛浴設備。

C.住宅外型與材質應與當地自然地景配合,鼓勵採用地方性材料,如紅磚、石板、木材等。

D.獎勵住屋周圍舖面的多樣化,並配合遮蔭植栽,綠化居住環境。

 

(3)畜養空間配置及準則

 

今日農村常有大規模模豬、鴨的養殖,由於排泄物及廢污水處理不當,造成河川、灌溉渠道的污染。因此在做村計畫時,此類廢污水處理應特別注意,其區位亦以不影響住宅的衛生與安寧、及其它生產環境為原則。

 

(二)農村集村

 

1.提供適當公共服務及設施

 

(1)靠近都市的聚落,其醫療、圖書、運動場、市場、電信設備等設施可依賴都市提供,應優先考慮小型郵政代辦所、活動中心、幼稚園等;距離都市較遠的聚落,應優先考慮老人活動場所、青少年活動場所、圖書館與醫療設備。

(2)規劃廢污水排水系統:集村因人口集中,污水問題雖較嚴重,但也較一般都市易於解決,為避免流入灌溉渠污染農田,因此應優先規劃聚落內排水系統。

 

(三)農村散村

 

1.聚落內道路:散村基於安全考慮,應加強裝設路燈。

2.公共設施配置區位,散村住戶零散,仍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核心,有寺廟或雜貨店設立。因此,這些地點常成為居民見面、聊天場所、公共設施區位應配置在<=>附近,或與其結合。例如村民活動中心、青少年運動設施、老人長壽俱樂部等可共用空間,不須各別設置,以節省經費及各類共通之器材、設備。

 

(四)漁撈漁村

 

1.生產空間及服務:

(1)道路及公共設施之規劃設計,宜強化通往漁港道路特殊性,使漁港與聚落關係密切結合。

(2)沿港灣地區公共設施之規劃設計,可提供民眾休憩、觀賞海景、落日等功能,例如:堤防邊植大樹,港邊設柱墩、矮牆供人靠坐、夜間照明,使港灣功能除漁港設施外,也成為居民日常活動空間。

 

2.公共服務及設施:

(1)加強海邊、港口垃圾清運,避免港口因漁船帶來之油污染,避免垃圾污染海域,製造港口惡臭。

(2)注意排水系統及堤防設計,以免海水倒灌,或隨潮汐流回排水系統,致廢污水無法排出。

 

3.私人營建:沿海漁村風大,故除了朝向的選擇要考慮外,應鼓勵在住宅邊緣種植竹圍,亦可達到防風效果,又可綠化景觀。

 

(五)養殖漁村

 

1.沿海養殖漁村需注意堤防設施,以防海水倒灌。

 

2.加強管制魚塭侵佔河床及垃圾、建築砂石傾入河川,並以付費方式辦理費棄物清運。

 

3.生產空間及設施:

(1)養殖漁村超抽地下水,造成地層下陷甚為嚴重,應規劃淡水供應設施。

(2)鹹水養殖排水系統應另外劃設,以防止區外農田受到養殖廢水之鹹化污染。

(3)鼓勵業者統一設立海水抽取設備,並改善塑膠管密佈海堤、路邊的混亂景象。

 

(六)客家村

 

1.強化聚落入口空間:客家聚落入口處常有較大空地以為緩衝、界定邊緣,並有伯公祠坐鎮,及大樹遮蔭成為良好聚集場所,可供小孩、老人活動使用。然而,由於道路開闢、拓寬常佔用此類公共活動場所,,故建議道路規話應避開聚落入口空間及大樹,使居民仍能常在伯公祠旁嬉樂。

 

2.三山國王廟是客家人家鄉神,在聚落中具有象徵意義,廟前廣場常是市集所在,並且有其祭祀活動,然而因其常位於道路交叉口,而成為車道或停車場,建議修改道路讓出廣場空間,強化三山國王廟的象徵意義,並維持村民活動場所。

 

3.客家住宅門上的堂號是其非常強烈的特色,說明了其先祖來處,並使後代子孫了解其歷史意義。近年住宅大量翻修,或有以紙書寫堂號貼於門楣,或有以油漆書寫在門楣上方玻璃者,極易失傳,可鼓勵民眾新建住屋仍以傳統方式書於門楣上。

 

4.天公龕是客家人住宅圍牆上必設的神位,近年由於傳統住宅多已翻修,未再設圍牆並建樓房,天公改以香爐架置於室外空地或二樓陽台上,成為活動的使用物件,可能漸失其地位而消失,鼓勵民眾於住屋改建時,仍保留圍牆以界定家戶空間及天公龕的設置方式。

 

(七)山村

 

屏東山地鄉有魯凱、排灣兩文化族群,善木刻、石刻;以石板營建駁坎、建築;聚落深具獨特民族文化特色。

 

1.聚落與聯外道路的關係

聯外道路影響居民的農產運銷、與外界的溝通及服務設施的可及性;山村經常因自然災害致道路崩塌;規劃主要交通幹線時,應考慮高品質道路,不得穿越破壞聚落完整性,並降低其對自然景觀的衝擊。

 

2.合理的土地使用及水土保持

(1)山地農產應選取坡度較緩的宜農牧地,注意水土保持。

(2)山村規劃應注重水土保持,勿濫砍林木,影響水資源及居民生活安全。

 

3.優先考慮的公共服務及設施

 

(1)整修聚落私有水溝及公共排水,以利雨水、污水排放,維持生活環境的品質。

(2)垃圾清運:可燃性有機垃圾可就地焚化,焚化場區位需注意風向、與住宅區距離及安全,以免造成聚落內廢氣充塞及山區火災。定期定線收集不可燃垃圾則應清運至垃圾處理廠。

(3)加強醫療設備:山地醫療設備可合併小學中保健中心,以充實物資及調度足夠人力。

(4)山地鄉廣場不多,小學校園應開放村民使用其設備、場所。並拆除圍牆與社區融合。

(5)公共建築物及設施,例如,鄉公所、活動中心、派出所及道路階梯、駁坎等,宜以山地傳統建材營建,並兼顧山地聚落地方性建築形式及空間特色。

 

4.維護歷史古蹟,山地開拓的遺跡代表了山胞優秀的祖先,與自然環境搏鬥及調適的歷程,具時代意義,建設時應考慮保存其遺跡。

 

5.加強山地聚落生活場所特色山村所處自然環境特殊,有較多樹木及地形高差,應利用地形高差製造活動小地方,不可強加整地。

 

6.私人營建行為:

(1)鼓勵使用傳統營造法、傳統建材,或保留部份傳統建築樣式,輔以衛生設備,並注意屋前小平台處理,室內應注意採光及保存傳統文化所形塑的空間特色及裝飾器物。

(2)經營民宿之民宅,得規定以傳統營造法施工,住屋形式則不拘。

 

附件一 保存珍貴大樹、綠化屏東環境方案

 

屏東縣綜合發展計畫建設方案摘要表

 

臺、方案名稱

 

保存珍貴大樹、綠化屏東環境

 

貳、依據或緣起

 

大樹長成不易,動輒需數十年,砍伐實屬浪費地方現有財產;再者,不適當的地方基層建設,摧毀民眾生活中值得記憶的地景,使地方喪失特色。另外,本縣有「種樹一百里、綠化大屏東」的計畫;省府農林廳亦有「加強自然生態保育工作五年計畫」內,初布選擇南投縣及新竹縣部分巨木先予規劃保護,並協調相關縣市政府進行全省老樹之初步調查,均為了保護珍貴大樹暨綠化環境。故應研擬保存既有珍貴大樹方案,以綠化鄉村環境,增加地方認同感。

 

參、目標及預期效益

 

一、保留現有珍貴大樹,綠化環境,維護自然景觀資源。

 

二、保存屏東居民生活及成長過程中值得記憶的地景,加強地方認同感。

 

三、藉維議珍貴鄉土文化資產引導基層建設方向,以促成地方建設與民眾生活的相互配合。

 

肆、方案內容

 

一、分析

 

大樹可以淨化空氣、創造綠意以提升環境品質外,在民眾生活作息中,可遮蔽太陽供作休息場所、兒童遊戲場、菜販車停留的聚集場、及老人的聊天場所等,並成為時間、歷史的見證人,更與社會發展及民間信仰息息相關,是為寶貴的鄉土文化資產。

 

然而,近來經常因為了建設或開闢道路而砍伐樹木,甚至連珍貴的大樹都砍,浪費了珍貴的資源。例如屏185線道路的高樹鄉高樹村至舊寮村段,計畫將路寬由八公尺拓寬至十五公尺,但因舊寮村旁有一株百年老榕樹可能將面臨砍伐;但此樹與村民有深厚的感情,村民認為可惜,故促請有關單位能挽救此樹。此案深刻的呈現出地方認同與基層建設的關係,也許建設內容稍作修正,即可保存屬於全民的「財產」。

 

依省府「加強珍貴老樹及行道樹保護計畫」中,計畫對象有二:(1)各縣年代久達具化表性與歷史意義之行道路(2)樹齡百年以上或胸高直徑一百五十公分(胸圍四•七公尺以上或具有特殊樹形樹勢之珍貴老樹)。若依據上述標準,屏東縣各鄉鎮巨木共計五十五棵(見附表1)。

 

二、策略

 

(一)適度修正屏185線道路的開闢工程,保存舊寮村的老榕樹。

 

(二)擬定本縣保存珍貴大樹工作計畫:

 

1.由縣民申報值得保存的大樹,予以編號列冊。

2.大樹由縣府定期派員保養、維護。

 

(三)以縣府刊物、年終印送日曆、月曆傳達本縣地方大樹資訊,使地方民眾在彼此的資訊交流中認識屏東其他地方,並認養珍貴大樹,其記錄可包含:

1.大樹日誌:大樹種類、樹齡、成長現狀、地點。

2.大樹歷史:種樹者,大樹遷移、成長史,認養者。

3.地方生活史:民眾的生活記事。

 

(四)辦理認養大樹活動,可以社區居民組織、小學班級為單位,認養附近大樹。

 

伍、實施地點

 

全縣

 

陸、執行年期及步驟

 

一、第一階段

(一)擬定本縣保存珍貴大樹工作計畫。

(二)適度修正屏185線道路的開闢工程,保存舊寮村的老榕樹。

(三)辦理認養大樹活動。

二、第二階段

(一)以媒體傳達本縣地方大樹資訊。

 

柒、人力組織

 

一、規劃單位:個案委託

二、主辦單位:縣政府農業局

三、協辦單位:縣政府民政局、教育局、鄉鎮公所

四、協調單位:省政府農林廳

 

參考書目

 

1.台大城鄉所,《宜蘭縣綜合發展計劃(期末簡報)》,1986

2.台大城鄉所,《彰化縣綜合發展計劃規劃分析報告》,1988

3.台大城鄉所,《彰化縣綜合發展計劃總體與部門計劃》,1988

4.內政部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傳統民居與聚落環境調查研究》,1990

4.中華民國國家公園學會,《墾丁國家公園傳統民居與聚落環境調查研究》,1990

5.台灣省民政廳,《山地農村土地利用及社區發展綜合規劃報告--屏東縣霧台鄉》,1985

6.台灣省民政廳,《山地農村土地利用及社區發展綜合規劃報告--屏東縣泰武鄉》,1986

7.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山地建築文化之展示--台灣山地文化園區規規劃報告(第二冊)》,1982

8.江啟勳,《屏東縣里港鄉鄉村綜合發展之研究》,1981

9.李允斐,<從六堆的開拓歷史談六堆民居風貌的演變>,《客家雜誌》,第三期,1990

10.邱永章,《五溝水-一個六堆客家聚落實質環境之研究》,東海大學建築研究所碩士論文,1989

11.梁芳男,《台灣省農村社區建設之研究》,1981

12.陳昭郎,<農村聚落發展與管理>,《七十五年國建會區域發展組研究資料》,1986

13.陳湘媛,《鄉村聚落環境經營形式之研究》,台大土木研究所碩士論文,1986

14.黃春旺,<工業化對屏東縣活動之影響>,《台灣土地金融季刊》,20(4),1983

15.黃俊傑,《臺灣農村的黃昏》,1988

16.蕭新煌等,《光復後台灣農業政策的演變》,1986

17.羅惠斌,<臺灣地區農村住宅及社區更新規劃之原則(上)、(下)>,《台灣經濟》,第九十五、九十六期,1984

18.林世同譯,<鄉村發展的綜合性策略>,《社區發展季刊》第30期,1985

 

附錄一 閩南文化族群傳統實質環境特徵

 

閩南文化係早期大陸移民帶來,建築形式及生活習慣與大陸閩南一帶類同。

 

(一)民宅配置

 

建築物之整體配置形式,因建築之類型與區位而不同(註9)。住宅多位於中央偏後的基地上,其配置如下:

 

1.竹林及及莿桐:地界上常密植竹林,以防範宵小及達成風水觀念中「環抱護衛」、「聚氣」之要求,這兩種植物分別有下列功能:(1)可遮掩隱藏建築物。(2)其乳汁或竹刺可使皮膚刺痛或腫脹。(3)竹林盤根錯節可防範槍彈及外人入侵。(4)蛇類喜盤據於其間。

 

2.內埕:宅地之前區以磚石舖成之空地稱「內埕」。在漁村及城鎮內之合院,因不須晒榖,故其內埕較狹窄;農村之合院,其內埕寬廣,且尚有外埕。

 

3.外埕:內埕之前為寬廣的「外埕」,以供晒稻榖之用。其上有數個圓弧形之三合土或泥土面的隆起。

 

4.半月池:外埕外側為開口向內且圓心多位於中軸線上之半圓形水池,稱為「半月池」、「風水池」或「魚池」。具有防火、養魚、洗衣,以及風水上納水氣及聚氣之功能(註10)。

 

5.水路:分食用水及雨水兩種,前者之水源來自左後方為宜,經過屋背露天蓄水池後,分兩路流入廚房水缸,其後經明溝排入魚池中,再經魚池之右前方「漫」出竹林。「左」側入水,「右」側出水,係受風水觀念「左青龍水,右白虎水」之說影響。雨水則經由門屋下曲折的水路漫入魚池。魚池及水溝二者均為輔助性設施,雖無法止盜匪入侵,但其具有防止火勢蔓延的功能。

 

6.土丘:宅第的背後為隆起之土丘,其上種植著果樹。魚池與土丘前後呼應使宅第氣勢連貫,故本省合稱之為「前魚池,後果子」。

 

7.院門:也稱為「門樓」,風水中所稱的「門向」即以此門為主。其功用為:(1)進出宅第之用。(2)在治安較差之地區,於門內暗藏槍孔,作為防禦設施(即視為銃櫃之一)。(3)為一座宅第之象徵。院門之作法有四種:(1)門罩(2)階梯形門罩(3)小門屋(4)大型門樓。

 

8.銑櫃及槍孔:除正廳外,各房間大都暗藏槍孔,造形類似漏斗,內大外小,距地面高約七、八十公分,朝外的一面多位於磚縫、石雕圖案或磚石窗孔之中,以遮盜匪之耳目。大型宅第除了槍孔之外,地界四角上作一至四座磚石「銃櫃」,並於竹林內置一或二道院牆,以作為防禦及逃生避難設施。倘若無法自衛時,則進入廳堂的夾層,利用此處的槍孔抵抗或爬上屋脊以逃離家園。

 

其防禦體系可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為包含於堪輿中的形勢觀念,透過地勢及格局的環抱護衛來達到整體的防禦效果。第二個層次為宅第周邊的竹林、魚池、水溝、銑櫃、槍孔及隘門等設施,以加強局部的防禦功能。

 

9.此外,宅第之護龍外側為家禽、家畜棚舍,並在豬舍外緣多加一片木板牆,底下搭兩片木板,以作為廁所。棚舍及院門附近之空地,則多闢為菜圃。

 

風水觀念中「氣」之聚散,塑造了空間的環抱觀,即以正廳為核心,利用屋舍、水池、小丘、植物將其層層環繞護衛,使「氣」不致逸失,影響住宅的整體配置。

 

(二)組群布局

 

左青龍、右白虎、前朱雀、後玄武建立了空間相對的方位觀。「方位」,係以正廳為核心,中軸線(即「分金線」)為朝向,以此兩者區分正偏、左右、前後及內外之性質:1.距中軸線近者尊,遠者卑,即所謂「正偏」。2.在中軸線左側者尊,右側者卑,即所謂「左右」。3.以廳堂為界,前為「堂」,後為「室」,即所謂「前後」。4.以正廳為基準,視其相對距離,近為「內」,遠為「外」,內尊外卑,即所謂「內外」。此外,空間之尊卑亦反映於高度上,尊者其台基及屋脊亦高,反之則低。

 

合院建築為對稱形,以「禮法」與「空間」觀念互為表裡,前者區分「人」之地位,後者區分「空間」之地位,從而構成嚴謹之組群關係。其組成單元如下:

 

1.廳堂:也稱「正房」,本省閩南人稱之為「正身」,客家稱「正棟」或「堂屋」,為合院建築之主體。多數為五或七間,其各間及機能為:(1)正廳:中央的一間稱為「正廳」、「公廳」、「神明廳」或「祖先廳」,為建築組群之核心,具有供奉祖先、神明牌位及接待賓客等功能。(2)左室:正廳左側之房間,為家長之居室。(3)廚房:左室左側之房間,由家長之妻子掌理。(4)閑間:正廳右側之房間,為家中長輩之居室,若無長輩,則擺置雜物。

 

2.門屋:也稱為「門堂」或「下堂」,即位於四合院中軸線上第一進之房舍,三合院無此座。其中央之一間稱為「門廳」,具有管制人員出入及接待賓客之功能,其餘者為書房及寢室。

 

3.廂房:即位於廳堂兩側,成直角方向排列之房舍,本省閩南人稱廂房為「護龍」,客家人稱「橫屋」。其位於左側者稱為「左廂」,位於右側者稱為「右廂」。為晚輩之居室,依左尊右卑、內尊外卑之秩序於分配房間,若晚輩成年娶妻後,則將其中央之一間改為客廳,稱為「私廳」。

 

其傳統建築組織佈局,以街屋、殿堂及合院三種為主,茲分項介紹如下。

 

1.街屋:也稱為「長條街屋」,閩粵一帶稱之為「竹竿厝」或「竹筒屋」,為細長平面且一進進向後延伸之建築。其形成是因早期之商業街鎮多成線形,商家鑑於臨街精華地區之地價昂貴,同時為使街況繁榮,故將面寬縮小,朝後側成長。街屋有其專有名詞:一間店面稱為「一坎」,一進稱為「一落」,兩落之間的廊道或廂房稱為「過水」。街屋之規模可大可小,小型者為「一坎」或「一坎兩落一過水」,最多者為「一坎四落三過水」,街屋之面寬以一丈三(三點六公尺)及一丈六(四點八公尺)為主,其成因可能與福州杉木業之行規有關。例如:內埔劉宅。

 

2.殿堂:即主要廳堂居中而四周以迴廊及門屋(前殿)環繞之建築,常用於寺廟及書院,此外,本省客家人的祠堂也常採用此種布局,如萬巒五溝水劉氏宗祠等。

 

3.合院:即廳堂與廂房組成之建築,其特徵為所有房舍之正面均朝向中庭,目的是加強族人的凝聚力及有利於防禦。山區之合院,其內、外埕及廳堂之間多有高差,而廂房則常依地形以調整方位。合院類型如下:

 

1)一條龍:當貧苦或人丁單薄之家庭沒能力興建一座最小型的三合院,便預留空地先建「一條龍」或「單伸手」。所謂「一條龍」,即只有廳堂且平面為「一」字形之住宅,小型者以三間組成,其中央一間為正廳,兩側為臥房及廚房,稱為「三間起」;其次為五間,稱為「五間起」;再多為七間,稱為「七間起」。

 

2)「單伸手」即只有廳堂及一道廂房,平面呈「L」形之住宅,其廳堂之情形與一條龍相似,廂房則以三間居多;此外,廂房以左廂佔絕大多數,設若因受地理環境或其它因素所限,只興建右廂時,則於左廂位置上種大樹或立石敢當以避煞氣。一條龍與單伸手均非國人思想理念中之完整建築,只能算是權宜作法。

 

3)三合院

 

「三合院」為基本居住單元之一,由廳堂及兩道廂房組成,當家庭結構改變時,則重新調整住處,若人多至房間不敷分配時,其成長方式為a.分厝:即長房以外的族人遷出,另覓地建宅。b.於廂房外添加護龍。

 

三合院之軸線有縱橫兩條,縱軸線為主軸,以正廳為準向前後伸展;橫軸線為副軸,以廳堂之檐廊為準向左右兩側伸展。所謂添加「護龍」,即以橫軸為基準,每隔一段距離加建一對與廂房平行之屋舍,所有屋舍均以橫軸與廳堂相通,本身則另有獨立之進出口,護龍與廳堂之間的空間有下列各種:a.過水廊(間):即二者之間的廊道或房間。b.龍虎井:即二者之間的天井,位於左側者稱為龍井或日井,位於右側者稱為虎井或月井。c.子孫巷:即橫軸與廂房銜接之凹入部分。

 

4)四合院

 

「四合院」由廳堂、門屋及兩廂所組成,其規模以「院落」為單位,院落為「院」與「落」之合稱,前者即中庭,後者即中軸線上之廳堂及門屋。院落即口語所稱之「○進○院」,「進」與「落」同義(註12)。

 

四合院住宅之空間機能以「前堂後室」為準則,即「堂」較具「開放性」,「室」則較「私密」;就整體空間而言,愈往內則限制愈多,最後一進為眷屬之活動空間,除了親戚及女性,一般人不能隨意進入。

 

本省四合院之成長方式與三合院相同,是以橫軸線為基準線,每隔一段距離加建一對與廂房平行之護龍;護龍除以兩道橫向通道與正廳及門屋銜接外,本身亦有獨立之進出口。曾中式科舉之家宅多數為四合院。

 

附錄二 客家文化族群傳統實質環境特徵

 

(一)村域:村域由田野、基地、聚落構成

 

1.田野

 

是村民從事耕作之處,早期以水稻為主要作物,因此田野上佈滿天然溝渠、人工圳道、引水的閘門,然而早期客家先民每到一個新墾地,總要先立下一伯公祠,祈求平安與豐收,所以田野上散怖著多處「田頭伯公」。

 

2.墓地

 

長久以來,客家人一直在逃避戰亂,所以居地常遷徙不定,使客家人不論到那裡,都會帶著祖先的靈位與骨灰,因此其喪葬有一習俗,祖先剛下葬時,不像閩南人建立正式的墓碑式墓園,多以一塊石頭,或一塊磚頭壓一巾紅布為識,待三年、五年或七年後擇吉開墓,將骨骸裝入「金甕」中後放葬。由於相信好的風水,又認為多葬多好,甚至「九遷十葬,十葬萬年」,因而,客家庄的墓地紛亂雜陳,遠望便有如亂葬崗一般。當其子孫已認定此處為其安身立命的所在,其墓地便改築做「墓龜」形。

 

3.村莊

 

1)祠廟

 

A.祖堂具有對族人精神統御之目的。

B.村廟:三山國王廟為客家人家鄉神,在聚落中有精神中心的象徵。

 

2)伯公祠

 

客家地區稱土地公為「伯公」,為最普遍之地域神,屬灶神掌管土地中之四境平安、五穀豐收、六畜興旺等事宜,與泥土關係親蜜的農民因此而與其有最深的關係,阡陌上、稻田中、水源、墳墓到處都可看見它,尤以客家聚落最多。除了田頭伯公外,有「開基伯公」及「開庄伯公」,開庄伯公乃是墾民初闢此村莊時所立,開基伯公則是現住民來墾時所立。而客家庄的伯公祠形式簡單,大抵是一棵大樹,樹下一塊石頭,或者綁上一截紅布。聚落慢慢發展之後,常改為一方石碑,或立一墓風水(註14),形式上不同於閩南「三面壁」,但隨時代發展,現也多改成鋼筋混凝土構造之三面壁,甚至帶拜亭。伯公祠的意義:

 

A.領域界定,早期城鎮或村落在其四方常會設有土地廟,代表了居民對其領域的界定。B.保護地方安寧,設置於水源、出入口、墓地與橋邊,也就是聚落邊緣,傳統觀念中惡鬼、邪靈駐留之地,由此可知居民欲藉其法力,趨趕惡靈守護地方安寧。

C.人群的分類,日常祭祀中,村民常以自家附近的一座到兩座伯公祠為中心,此時,伯公祠性質類同於「角頭廟」,在生命禮俗之祭祀時,村民才拜全村的伯公祠。

 

3)戶外空間

 

每條道路盡頭,都有比較寬闊的空間,作為外庄進入村內狹長街道之前的緩衝,此空曠之空間位於聚落邊緣,並設有「伯公祠」及大樹,實成為聚落入口空間,其樹蔭也成為村人聚集聊天所在,近代則常被新交通工具侵入成為停車場。

 

(二)民宅

 

客家人之合院,其布局有下列作法:(1).外護成「U」字形圍繞廳堂,如佳冬蕭宅及台中體源堂、潮洋里林宅。(2).外護龍逐層向前突出,如桃園新屋姜氏六號宅、頭份迎薰第等。(3).宅第後之空地成圓弧狀隆起,如北埔天水堂大房。(4).廂房之長度往往較廳堂面寬為長,如美濃之合院。(5).院牆上常作頂罩等。上述各項為概括性特徵,並非每座均有。

 

1.天公龕:天公即玉皇大帝,是每個家中必拜的神,因神格極高,故家中均不置神像,閩南人多在正廳的燈樑中央懸掛天公爐;客家人則在院牆上靠禾坪之左邊(亦有在右邊),留有一天公龕,其形式為一內凹之洞,以磚頭砌出一拱圈,內有沙盤以供插香,有的家庭具有兩個神龕,其一為天公龕,另一為太歲星君龕。有些合院沒有院牆,便在禾坪邊緣置一香爐,商家則多在門前牆上立一神龕以代替。

 

2.化胎:又稱“花台”在廳下後面,填地成斜坡形的土坡,種植花木。其意為如椅子的椅背,花台是住宅的靠背,意味著根基穩固,源遠流長。

 

3.禾坪:即曬穀場,多以泥土夯實;若包含廳下為一完整空間單位,則稱“禾廳”。

 

4.廊間:廊間是客家建築中最特殊的一個空間,它是橫向的正屋,與縱向的橫屋間之轉接空間,是橫向動線與縱向動線之交叉點。基本上,它包括了五扇大門與兩個窗戶,其中室內的兩扇門,一扇通向臥室,一扇通向廚房,由於有這麼多開口,因此這個空間顯得開放通風與明亮流暢。由於緊臨廚房,故其原始功能應該是飯廳,但因上述之特性,加上客家人之正廳不具客廳之功能,因此,廊間又具備了起居室之作用,即在此吃飯、待客,同時為前後、內外之過渡性空間。在『空間性格』上,它是人際互動之核心空間,客家人從次間壁開始,以磚頭沿著擔頭的邊砌起來,擴大並凸顯了這個空間。

 

廊間因基地大小而通常有三種作法,第一種為『直廊』,當基地較寬時,其廊間緊貼正屋次間,廊間之旁則接廚房與臥室。第二種為『橫廊』,為基地較窄時,將廊間橫置,其上再接廚房與臥室,第三種為『方廊』,為一種比較簡單之變通辦法,即在擔頭之轉角處立一根柱子,界定這廊間空間之一角,少了併接之臥室與廚房。其立面型式有三種:

 

1)開敞型:大陸原鄉的散居合院,在防禦需求下,各宅前面有高大院牆圍繞,故內部的廊呈開敞不設牆的型式。

2)半牆無門型:在台灣採集體防禦組織的情況下,不設院牆而將廊砌腰牆,不設門窗。

3)封牆開窗設門型:當集體防禦組織解散後,社會關係複雜化,各宅注重私密,便砌上牆,另開門窗,但仍不失其公共性、流通性。四合院則一律為直廊、開敞型。

 

5.堂號與匾聯:正廳門楣的上方,必掛有一堂號,代表住民之祖籍,如劉氏為『彭城堂』,吳氏為『至德堂』,鍾氏為『穎川堂』。客家人傳統上把『堂』字放中間,但有些商家的門楣上刻的是其商號,商號中間再加一姓氏。

 

匾聯,為匾額與對聯之合稱,各合院之正立面上,每扇門與窗的上方均塑有一匾額,上書一些表心性或讚頌之字,另外,正廳大門以及院門兩旁都有一付對聯,以劉氏為例,所有劉氏門上一定貼一副對聯:『金精常照閣』,『鐵漢尚名樓』,所以,其劉姓之門樓都叫『鐵漢樓』或者『天祿閣』,劉氏宗祠的兩邊門樓上則刻『燃黎樓』與『重光樓』,這些名稱的典故,都說明了其族系的來源與歷史。

 

另外,六堆客家建築在正廳的脊樑下方,即大樑的兩端壁上,繪書一對對聯,稱『棟對』,左幅書寫原鄉宗族源流發展脈絡,右幅為來台開基墾拓情形:同宗派下各房均同一式,不同宗同姓或異姓均各有其棟對,此為原鄉所無,獨為移墾來台之家宅所專有。可看出移民文化的濃厚,對原鄉源流的重視、提醒後輩子孫飲水思源,勿忘祖先墾殖立業之艱辛。

 

附錄三 排灣族山地聚落的特殊狀況:以泰武為例

 

泰武鄉屬排灣族部落聚居處,民國37年後各村陸續遷往山麓。聚落位於坡地,垂直等高線的聯絡以臺階為主,非直通,頗為有趣。受平地社會衝擊、山地社會、經濟的組織逐漸瓦解,自民國六十八年後人口外移嚴重,家族觀念日漸消失,各教會之宗教活動也逐漸進入山地社會,現存的山地社會中,除公部門外教會成為鄉村中動員主力之一。另外,每年八月十五日的豐年祭仍然舉行,遠離家鄉的兒女們藉機返鄉團聚,也是該族人大團結之象徵,並以此維繫著排灣族山胞全體精神力量。

 

(一)公用設備

 

1.各部落缺乏統一或有計畫排水,家家戶戶各自為政,因此社區公共環境不理想。

2.給水設施也是民眾各自設法,管線大多沿明溝分布,容易受到污染,水質不易控制,且有短期用水困擾。

3.交通尚稱便利,離平地只需一小時左右的交通行程;但部份路段每逢雨期路面坍毀,泥濘難行。

 

(二)公共建築

 

1.教堂是居民生活重心,多位於部落邊緣,佔地大、量體也大,常成為部落的視覺焦點所在。

2.公共建築缺本土建築特色。

 

(三)私人營建

 

民宅經遷村後,多已喪失本土建築形式。

 

附錄四 魯凱族山地聚落的特殊狀況:以霧臺為例

 

民國三十四年台灣光復,十月魯凱各部落成立鄉行政區,定名為「霧台鄉」。舊佳暮、阿禮、去露建築形式均大都為石阪屋,大武村的建築形式紛雜,霧台是全鄉鋼筋混泥土造房子最多的部落,好茶村乃一新遷之社區,規劃呈棋盤整齊排列,不具地方特色,僅建築牆面以石板拼貼牆面,算是簡單轉化方式。由於舊佳暮空間不敷使用,新社區興建中,仍為鋼筋混凝土構造。

 

(一)公用設備

 

1.各村多無統一的排水系統,影響社區的環境衛生。

2.對於垃圾的處理亦極重要,近年來交通改善,垃圾之種類亦增多,如華蓉、阿禮二村現在垃圾是在村內焚燒,往後發展觀光,勢必造成更多的垃圾問題,故需有適當的規劃及管理。

3.缺乏給水設施。

 

(二)公共建築

 

1.政府機關建築造型無地方自明性,又因功能特殊,常位於村落進口區域,面對集合場。

 

(三)私人營建

 

1.傳統住居主要是以石材木料為主,原取之於自然,現在石材則必須向擁有採取權屬之個人(採取工具仍留在集地的人),以一片約1,500元之價格購得,木料部分取於山裡,大木則須自屏東市購買運上。至於現在的RC住宅,則是全數由平地運建材來蓋,平均一棟二層樓建築物造價需七、八十萬元至百萬元以上。建材成為交易品之後漸趨昂貴,再以價值觀念的變遷,傳統營造法費時費力的營造方式,便愈來愈不受重視。

 

2.住宅平面因遷村而有改變,例如:好茶的村落配置、及室內使用方式都與原來不同,改變的不僅是生活習慣,也是社會價值體系的解組。

 

附錄五 農村住宅設計與輔建措施

 

(一)計畫背景

 

1980年行政院核定「農宅改善五年計畫方案」,目的在補助低收入戶整修農宅,輔導農宅新建、整建及推動農宅示範村,以改善農村居住環境,提高居住品質。至於計畫的擬定背景,與現代化農村發展計畫相同,均可追至1970年代前後,農業受到工業發展政策之壓榨,使政府部門不得不正視農村所面臨的困境,進而開始著重農村的福利建設。

 

(二)推行機構

 

1.策劃督導機關:行政院農委會

2.新建主管機關:內政部

3.整建主管機關:經濟部

4.執行機關:省市政府

 

(三)工作內容

 

1.農宅整建輔導及農宅改善服務工作計畫(整建部分包括增建、改建、修建及修膳)。

 

2.農宅新建貸款輔導計畫(依據「台灣省辦理貸款自建國民住宅作業要點」辦理)。

 

3.農宅改善示範村計畫

 

公共設施及福利設施工程由住都局或縣市政府、鄉鎮公所負責測量、規劃設計、新建住宅由縣市政府徵求申請戶同意後以「農宅標準圖」予以配置規劃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