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發展Ⅰ區現行法令相關規定:
屬於限制發展Ⅰ區之限制發展分區,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完全禁止開發,包括下列地區:自然保留區、生態保育區、森林保護區、國有林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河川行水區、水庫蓄水範圍、濕地、山坡地不得開發建築地區、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山地管制區(經常管制區)、海岸管制區(經常管制區)等。各分區現有法令規範之分區限制行為說明如下:
1.自然保留區、生態保育區、國有林自然保護區
自然保留區與生態保育區,禁止改變或破壞其原有自然狀態。其中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之生態保育區,其目的係保護特殊動植物之生育、棲息地。
2.森林保護區
森林外緣得設森林保護區,森林區域及森林保護區內,不得有引火行為。但經該管警察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並應先通知該主管機關及鄰接之森林所有人或管理人。經前項許可為引火行為時,應預為防火之設備。
3.河川行水區
主管機關為保護水道,應禁止下列事項:
(1)在行水區內建道、種植、堆置、挖取,或設置遊樂設施等,足以妨礙水流之行為。
(2)在行水區內圍築魚塭、插、吊蚵及其他養殖行為。
(3)在行水區內擅採砂石、堆置砂石或傾倒廢土。
(4)在距堤腳或堤防附屬建造物四週規定之距離內,耕種或挖取泥砂磚石等物。
(5)在堤身及其附屬建造物墾種、放牧,或設置有害之建造物。
(6)其他有礙水道防衛之行為。
前項第四款規定之距離,由主管機關定之。
4.水庫蓄水範圍
(1)水庫蓄水範圍內,不得為妨礙水庫營運與安全之行為。
(2)水庫蓄水範圍內應禁止下列事項:
a.占墾、砍伐、放牧、採取土石、礦物行為
b.種植農作物、畜養家禽、家畜、堆置物品致污染水體者
c.養殖、捕撈水產物
d.其他有妨礙水源、水質、水量、水土保持等水庫營運及安全行為
5.濕地
目前國內尚無有關濕地保育維護自然動植物地區的法源依據,但根據國際潮流趨勢,此類地區在歐美各先進國家皆已列為保育的重點,因此本研究為落實限制發展地區劃設原則之一--「維護自然人文景觀」,亦將濕地列入限制發展地區之核心區加以管理,嚴格禁止人為開發,以維護其原始自然環境及景觀風貌。
6.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
(1)主管機關為達到水產資源保育之目的,得對特定漁業種類,實施漁獲數量、作業狀況及海況等之調查。
(2)水產資源保育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7.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
在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不得有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所謂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係指:
(1)非法砍伐林木或開墾土地。
(2)工業區之開發或污染性工廠之設立。
(3)核能及其他能源之開發及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
(4)傾倒、施放或棄置垃圾、灰渣、土石、污泥、糞尿、廢油、廢化學品、動物屍骸或其他足以污染水源水質之物品。
(5)以營利為目的之飼養家畜、家禽。
(6)新社區之開發。但原住民部落因人口自然增加形成之社區,不在此限。
(7)高爾夫球場之興、修建或擴建。
(8)土石採取及探礦、採礦。
(9)規模及範圍達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鐵路、大眾捷運系統、港灣及機場之開發。
(10)道路及運動場地之開發,未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
(11)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行為。
前項行為,若為居民生活所必要,且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於公告後原有建築物及土地使用,認定有污染水源水質者,得通知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於一定期間內拆除、改善或改變使用。其所受之損失,由自來水事業或相關事業補償之。
8.海岸管制區(經常管制區)
海岸經常管制區係為確保海防安全,經常實施管制之地區。在該區實施禁建和限建;限建係指限制原有建築物之增建、改建或限制建築物之高度或面積。在海岸管制區開發海埔新生地或探採礦、土、砂、石或砍伐林木致有影響海岸管制區內軍事訓練、試驗場地,或原有作戰工事效能之虞者,除依有關法令申請外,並應徵得該管軍事機關之同意。
9.山地管制區(經常管制區)
山地經常管制區係為維護山地治安,經常實施管制之地區。山地管制區之建築管理,依有關法令之規定。但於軍事上確有必要時,得指定一定範圍實施禁建、限建。在山地管制區內開闢道路,致有影響原檢查哨檢查、管制或原有作戰工事效能之虞者,除依有關法令申請外,並應徵得該管警察機關之同意。
10.山坡地不得開發建築地區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及「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之規定管理。
11.特定農業區(重要農業生產用地)
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範圍內劃為重要農業生產用地者,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除容許使用項目或為防止災害、防治污染及規劃農民住宅用地或行政院專案核定公共建設所需用地外,不得變更使用。
12.沿海保護區(自然保護區)
沿海保護區分為自然保護區及一般保護區,其中自然保護區為核心區,嚴禁任何改變現有生態特色及自然景觀之行為,並加強區內自然資源之保護,其保護措施如下:
(1)除繁殖或學術研究需要外,禁止砍伐或採集任何植物
(2)禁止捕捉或干擾任何動物
(3)禁止堆放廢棄物或填土
(4)禁止改變目前土地利用型態之行為
(5)禁止其他任何足以危害本區生態特色之活動
13.特定水土保持區(特別管制區)